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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Feb 2, 2024 23:51:02 GMT -5
在税务申请程序正在调查期间启动制裁程序没有问题。” 争议管理庭在7 月 23 日发布的最新 STS 1075/2020中证实了这一点。 因此,作为一项解释标准,在被指控犯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实体收到导致惩罚性程序的税务结算通知之前,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则均 不得阻止制裁程序的启动。 广告 法院确认,评估当然是实施税务制裁 (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发布制裁决议)的必要先决条件,但这与评估在法律上是必要的这一事实有所不同。评估已发出,并在税务制裁程序开始前发出通知。 具体来说,上述STS在其第三FD中是这样警告的:“总之,对于造成收藏损害的违规行为,可以接受不清算就不能制裁的格言,但不能接受不清算就不能启动的原则。”商会澄清说:“制裁税收程序”。 同样,作为一个例 B2B 电子邮件列表 子,他认为“就像可以针对针对公共财政的犯罪启动和指示刑事诉讼程序一样,其中第 24.2 条的权利得到全部强制力或充满活力,没有细微差别,CE –无需解决或量化据称被诈骗的税收债务– 这一过程可以完美地以无罪释放结束 – 无需事先“确认”即可启动制裁程序 – 使用与被告明确犯有税务违法行为相同的术语。 ” 以及维护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对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的必要保障并不需要将制裁税务程序的启动提前到被检查对象可以或多或少合理地归因于税务违法行为的那一刻。要求在检查程序中通过强制手段(涉及LGT 第 203 条中的法律强制)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的税务制裁程序中使用,以破坏纳税人的无罪推定,更具体地说,在本案中现有的,以证明税务机关实施的任何制裁是合理的,这些制裁是根据检查程序结束时结算的费用金额进行量化的,”法院辩称。 因此,“捍卫对立面就意味着剥夺税务机关在基于《CE》第 31.1 条规定的宪法义务的检查程序中相应的权力,即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尽可能多信息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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